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交通安全管理,维持有序的校园交通秩序,促进校园文明建设,确保师生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学院保卫处负责。
主要职责是:
(一)在学校和省、市、区及街道办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在驻地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负责制定实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宣传教育和检查评比、奖惩等工作;
(三)负责校内的动态、静态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配合上级交管部门对本校公、私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考核、审验等工作,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提高安全行车意识;
(四)积极完成上级交管安全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联系办理一切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手续;
(五)协助地方交管部门处理校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障校内道路畅通:
(六)完成院领导和上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和事,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校内交通规定
第六条关于行人的规定:
(一)行人必须靠路边行走,不得3人以上并行,妨碍交通;
(二)不得在校内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或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三)行人须注意来往车辆,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
(四)不得在校内道路上进行各类体育活动或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在校内道路上举行各类体育活动须提前向院保卫处申报。
第七条关于自行车、电瓶车、人力三轮车的规定:
(一)在校内行驶的自行车、电瓶车、人力三轮车的铃、闸、锁、证、牌要齐全有效;
(二)不得在校内道路上学骑自行车、电瓶车;
(三)不得在校内道路上骑车扶身并行、骑车带人;
(四)不得在校内道路上骑飞车、撒把车,不允许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禁止在楼内骑车;
(五)自行车、电瓶车、人力三轮车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妨碍交通;
第八条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及机动车辆的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城市交通规则》,服从管理,确保安全行车;
(二)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坚持学习交通法规,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坚持对机动车辆进行经常性地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机动车辆状态良好;
(三)凡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辆,车速每小时不得超过30公里。教学区内不得随意鸣喇叭;
(四)校外单位经常进出学校的机动车辆,应持业务部门的介绍信,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等手续到我院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手续;
(五)校外单位车辆在校内道路行驶时,要遵守本规定,服从学校交通安全部门的管理;
(六)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学院规定,从指定的大门出入,并主动出示证件,接受查验;
(七)机动车辆应在校内指定的泊车位停放,或根据执勤人员指定的位置有序停放。
第三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九条经学院批准的各种社团摆设摊点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阻碍交通。
第十条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拆卸或移动校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第十一条校园道路施工,由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院领导批准同意,报保卫处备案,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对轧坏道路、撞坏校园设施和交通标志者,责令其按照物品价格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校园交通标志所示要求,做到文明行驶,礼让行人。
第十四条 行人应尽量靠道路两侧行走,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不得在主要交通道路上打球或进行有碍交通的活动,横过道路或路口时应先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第十五条 教学、实验、办公大楼、学生宿舍等建筑的楼道和门口,以及其它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不得停放机动车辆、非机动车和堆积物品。
第四章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保卫部门在实施交通管理时,应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确立和维护好校园交通标识;
(二)负责进出校园机动车辆的验证、换证工作;
(三)引导和指定车辆的行驶线路和停放位置;
(四)遇有需要时查询有关人员和车辆的证件及其它有关资料;
(五)纠正违章违规行为;
(六)学校遇有重大集会、外事等活动时,保卫部门应临时调整各类车辆的进出及停车位置,维持好交通秩序。
(七)根据校园交通状况对机动车辆进出校园的时段、路线等采取临时管理措施,确保交通秩序与安全。
第十七条校内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纠纷时,肇事者或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不得擅自移动或伪造现场。
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纠纷后,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保卫部门予以协调;对于产生较重后果或难以自行协商解决的交通事故和交通纠纷,当事人或保卫处应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应自觉接受保卫人员的纠正,经纠正不改或情节严重的,保卫处有权收回校内机动车通行证,禁止其车辆进入校园。对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车辆的、外来机动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停放的、驾驶无牌无证车辆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章的,通知公安部门予以处置。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应自觉接受保卫人员的纠正,经纠正不改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所在部门或单位。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本规定,不服从管理,妨碍校园交通管理工作,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安全,视情节给予校纪校规处理,或通知公安部门予以处理;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肇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职工驾驶员安全小组由院办负责管理,学生驾驶员安全小组由团委负责管理。各有关部门应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各部门执行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情况纳入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保卫人员应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遵纪守法,自觉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本规定所称的保卫人员是指保卫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 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澳门太阳集团城保卫处
2009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