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工:
根据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执行新办法。各位教工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个税将按新办法计算。这一点已于9月8日短信告知。鉴于还有部分教工存在疑问,现进一步解释说明如下:
根据个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因为8月工资的应缴个税由学院在9月份代扣代缴,所以学院下发的9月份工资条中所扣的个税是8月工资的个税。8月份工资(已于8月份实际发放)的个税计算还是执行老办法;9月份工资个税计算才执行新办法,且将在10月份工资中扣缴。
如还有疑问,请联系财务处进一步了解,以免误解。
联系人及电话:俞会计 8122、558122、666938;张绪娥 8165 、558165、666939
财务处
2011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