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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发布人:张绪娥资讯来源:null 发布时间:2011-08-01 11:03:50点击数量: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600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119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本决定自20119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