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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太阳集团城发票(收据)报销的规定

发布人:张绪娥资讯来源:null 发布时间:2010-01-10 17:29:51点击数量:

 

澳门太阳集团城发票(收据)报销的规定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发票(收据)的报销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会计基础规范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发票要素要齐全。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号码;联次;客户名称;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名称(章)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销双方单位名称、详细地址、电话、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及帐号;增值税税率、税额;识别号。
2.凡报销的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收据套印省票据专用章,往来款收据套印省收据监制章(国有的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除外)。
3.发票(收据)报销时,对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下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4.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需要附所购买实物的清单。需要办理入库手续的必须由实物管理部门验收后在原始凭证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字或者盖章。
5.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或复印件,其证明内容应符合发票的基本内容。
6.对下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及报销手续不完备的,不得作为合法会计凭证,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a、发票开具时间与报销时间超过两年的(科技课题、课程、专业建设、教改等项目经费为申报立项后的);
b、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虽有税务机关监制章,但为定期换版作废的;
c、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据,未有省票据专用章的;
d、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填制单位相应印章的;发票(收据)内容有涂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发票(收据)金额有错误的;
e、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收据)填写有误,未加盖出具单位相应业务章的;
f、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报销联未复写的;
g、经办人(证明人)、购买实物验收人、审核人、审批人未签字的;购买实物未附实物清单的;出具票据不完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未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及其他不符合财经纪律的。
7.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