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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太阳集团城收费管理制度

发布人:张绪娥资讯来源:null 发布时间:2010-04-02 17:34:33点击数量:

 

澳门太阳集团城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物价和收费政策,加强学院的收费管理,使学院的收费逐步做到科学化和规范化,防止乱收费现象,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单位的各类事业性收费、代管款项、各种往来业务款项、各类考证工种培训收入、校内技能鉴定收入等。
第三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收费全部纳入财务管理,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院成立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各分院、处室(部、中心)主要领导为组员。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学院的日常收费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收费制度的制定;各种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批、呈报和监督检查;收费许可证的申领和年检;行政事业性和往来票据的申购和管理;各项费用的收缴工作。
第三章 收费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收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领的收费许可证上的项目执行,不得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收费项目若有变动或新增,必须向物价部门申请变更收费许可证。
第七条 院内各部门新增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应由相关部门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必须载明:拟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和法规政策等文件依据或成本核算的论证情况资料,并附具相应的文件)送财务处或继续教育分院(培训项目)审核,报学院审批后,再由财务处或继续教育分院负责向省、市物价部门办理报批、备案手续。取得相应的收费许可后方可收费。在物价部门批准前,该收费项目不得执行。
第八条 学校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都要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在招生时,应在招生简章上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如有收费政策和主体发生变化,须携带相关文件办理变更手续,同时更新公示内容,保证收费的合法性、公开性。
第九条 全日制在校生学费、住宿费、代管费及代办费由财务处具体组织和统一收费。
第十条 成人教育、各项培训、技能鉴定、考证等其他相关收费由有关部门组织,建立暂收款台账,收取后及时联系财务处并足额上交,由财务处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已由物价部门核准并需要由财务处统一收费的,应至少提前1周通知财务处,告知收费时间、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未经核准的收费项目的款项,财务处暂不收取。
第四章 收费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财务处、纪委办监察室负责对学院各种收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收费及时收缴入帐,制止乱收费,同时各收费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收费举报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对于接到的涉及学院各部门、各单位收费的举报,学院纪委办监察室、会同财务处对收费举报认真组织调查,并根据调查事实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对经查属实的举报,责令被举报部门和单位停止违规收费行为,同时清退所有违规收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如有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乱收费行为,被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学院财务处查处的,学院将追究部门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