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财政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联络员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嘉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嘉政办发[2006]138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工作,营造良好内部工作协调、沟通机制,有效推进我市绩效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局各有关业务处室应确定一名业务骨干担任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联络员在市局绩效评价联席会议和本处室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 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的,应及时增补并报绩效评价处,以保证市局联络员组织网络的健全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联络员要工作认真负责,熟悉本处室的业务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政策文件;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做好上传下达的联络工作。
第五条 联络员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有关政策文件制度,落实绩效评价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以及市局绩效评价工作联席会议的会议精神。
2、协助本处室领导拟定本处室的年度绩效评价计划和项目评价方案,组织实施本处室的评价项目
3、根据本处室的工作职责,具体负责绩效评价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建立绩效评价工作台帐和档案,及时上报绩效评价工作动态、总结,并做好绩效评价宣传工作。
4、协助本处室领导指导、督促和检查归口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及相关资料的上报、收集、审核整理和保存。
5、积极参加市局组织的联络员培训和会议,学习领会有关绩效评价工作的文件精神,了解掌握绩效评价工作的业务知识,交流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绩效评价工作任务。
第六条 市局绩效评价处将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绩效评价工作计划,部署绩效评价工作任务,交流绩效评价工作经验等。
附:嘉兴市财政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联络员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