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9〕136号)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工作,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82号)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为财政专项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政府补助和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和绩效目标的项目资金。
二、清理内容和时间
财政专项资金清理的具体内容是历年结余,主要包括:项目实施完成形成的结余;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项目绩效差等原因导致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项目支出进度超过预算确定期限1年以上而形成的结余;滞留账上超过3年以上不用的专项资金结余。
清理的基准日为2009年9月30日。
三、清理方式
财政专项资金清理分单位自查、主管部门复查和财政部门核实三个阶段进行。
单位自查阶段(10月25日至11月5日):各单位根据清理的有关要求开展自查,并填写《财政专项资金清理表》(详见附件),于11月5日前报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复查阶段(11月6日至11月15日):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审核,并于11月15日前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专项资金清理表》(附电子表格一份)报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
财政部门核实阶段(11月16日至11月30日):由市财政局抽调专人组成工作组,对各部门、各单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核实。
四、有关要求
(一)市财政部门要结合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情况进行分析,对严重“老化”、交叉重复设置、沉淀资金过大不能及时发挥专项资金效益的,要予以取消;对符合党委、政府工作目标,但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要予以归并、整合。同时,市财政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我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立项科学、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指定专人负责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清理工作。
(三)南湖区、秀洲区政府和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财政专项资金清理表(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