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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太阳集团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

发布人:张绪娥资讯来源:null 发布时间:2010-07-20 16:01:10点击数量:

 

澳门太阳集团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 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有关绩效评价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全过程及其实施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 实施绩效评价的机构
学院成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别由副院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分院、处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确定学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根据市财政绩效评价工作年度计划的制定学院绩效评价工作计划(重点是要确定绩效评价对象);拟定绩效评价工作组人员组成,协调相关工作等。
根据学院绩效评价工作计划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组长由分管财务副院长担任,成员由财务处、院办、纪检监察室、其他业务部门(处室)的主要负责人、相关项目负责人(人员随评价对象不同而变动)。工作组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评价工作。
第四条 评价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高校领域的方针、政策;学院制订的发展规划和绩效评价管理制度与工作规范;
(三)学院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与项目相关的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绩效目标;
(五)项目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项目预算批复文件等;
(六)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以项目支出为重点,对财政支出实施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对象主要有: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师资(人才工程、教学团队)建设、科技专项、图书馆建设、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改造以及上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项目等。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与完成程度;
(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水平;
(三)项目实施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
(四)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等;
(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方法包括:目标比较法、成本效益法、历史比较法、横向比较法、专家评议法、问卷调查法等,在具体实施评价时,可同时采用多种评价方法。
第八条 绩效评价按实施阶段的不同,可分为预算申报(事前)评价、实施过程(事中)评价和完成结果(事后)评价三种类型。预算申报(事前)评价是指对项目资金申报情况的评价;实施过程(事中)评价是指对项目支出实施过程执行情况的评价;完成结果(事后)评价是指项目支出完成后的总体评价。
第九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支出预期与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十条 绩效目标是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预算编制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一般以量化的数值或比率来表示。
在学院编制预算时,专项资金业务归口部门应组织项目绩效目标的申报工作,并尽量予以细化。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的主要内容:
(一)预期达到的目标,包括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等;
(二)项目支出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可持续性影响等。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方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学院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方向,并与财政支出范围、方向及效果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从数量、质量、时效和成本等方面进行细化,并尽量以量化为主。不能量化的,可采取定性方式分级分档设置。
(三)科学合理。绩效目标的制定,要经过科学论证和调查研究,且又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和评价财政支出绩效的载体。绩效评价指标设置应以评价对象和相关规定及内容为基础,并考虑系统性、重要性等多种因素确定。
绩效评价指标根据评价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业务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设定情况、目标完成程度、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效益等;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与使用等。
绩效评价指标根据适用对象不同,可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财政支出的评价指标,由财务处统一制定。个性指标是根据评价对象的不同特点而设置的指标,由业务部门和财务处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时,要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并以定量为主的原则,设置、选择一定数量且能衡量财政支出实际绩效的具体指标,设置时可参考浙江省、嘉兴市项目支出评价指标体系。在设定具体指标的基础上,应对具体指标设置一定的分值(权重)。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的标尺和准绳,其基本类型有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和经验标准等。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标准应对照具体评价指标来确定。在评价对象和具体评价指标确定后,应选择合适的评价标准。
第五章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为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实施评价、撰写报告和结果应用等四个阶段。
第十八条 前期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由业务部门根据学院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及预算管理要求确定。
(二)成立评价工作组。评价对象确定后,学院成立评价工作组,负责制订评价方案、审核评价报告等。
(三)下达评价通知。在实施具体评价工作前,评价工作组应下达评价通知,内容包括评价方案和有关评价要求等。
第十九条 实施评价
(一)资料收集与审核。评价组要收集与被评项目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审核与分析。
(二)现场与非现场评价。现场评价是指评价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非现场评价是指评价组在听取被评价项目单位汇报或介绍后,对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与分析,并提出评价意见。
(三)综合评价。评价组在现场与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综合性评判。
第二十条 撰写报告
(一)撰写报告。评价组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撰写绩效评价报告(详见附1),并将评价结果通知被评价单位。
(二)提交报告。评价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评价报告提交学院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需要提交上级财政部门的提交给上级财政部门。
  (三)归档存查。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工作组应及时将评价报告、评价通知书和实施方案等资料归档存查。
第二十一条 结果应用
(一)评价工作组对评价报告反映的情况要进行认真分析,并将项目实际绩效、存在问题和相关建议,按规定要求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并限期落实整改。
(二)评价工作组要根据评价结果情况,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并随附评价报告及时报送预算编制部门,作为下年度预算编制与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提供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为主要的共性指标,个性考评指标由各评价工作组根据具体项目特点予以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