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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中国教育对外开放方针,树立优秀留学生典型,吸引国外优秀生源来我校就学,推动学校留学生教育工作的快速发展,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42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特设立“澳门太阳集团城来华留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来华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注册并接受学历或非学历教育达到1年或者1年以上的外国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奖学金分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一带一路”友好奖学金和企业奖学金四类,实行不同奖励标准:
1.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为依据,用于表彰品学兼优的学生,分一、二、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
评定人数比例和奖学金额度为:
(1)一等奖学金比例为在校就读的来华留学生人数的5%,奖金为6000元;
(2)二等奖学金比例为在校就读的来华留学生人数的10%,奖金为3000元;
(3)三等奖学金比例为在校就读的来华留学生人数的15%,奖金为1000元。
2.专项奖学金。鼓励学生个性和特长发展,用于奖励在校级以上(含校级)的文体比赛、创新创业技能大赛、汉语水平竞赛、各类作品征集活动中的获奖者,或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生。
评定人数比例和奖学金额度为:
按参评学生人数的10%评定,每人每学年500元。
3.“一带一路”友好奖学金。奖励来自“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对华友好、成绩优秀、品德优良的外国留学生。
该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由学校逐月定期发放。新生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奖学金;十五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奖学金。毕业生的奖学金发至学校确定的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
奖学金生未请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非健康原因离校或者旷课,时间超过十五天者,停发奖学金。
奖学金额度:学历留学生、非学历留学生均为每人1000元/月。
4. 企业奖学金。校企合作单位提供,用于资助企业委托培养人才或其他对华友好、成绩优秀、品德优良的外国留学生。人数比例及奖学金额度根据与企业协商结果实施。
5. 专项奖学金与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不可兼评。其中,创新创业类和汉语水平类竞赛获奖者除外。
第四条 奖学金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拥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护照和有效签证或在华居留许可,对华友好,身心健康。
2.申请人须遵纪守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违反校规、校纪受行政处分者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选。
3.申请人成绩在本年级或本班级名列前茅。
4.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申请人未同时获得中国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
5.各等级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具体获奖条件如下:
(1)一等奖学金
本学年综合成绩在年级或班级学生的前5%以内,每门课成绩在85分及以上。
(2)二等奖学金
本学年综合成绩在年级或班级学生的前10%以内,每门课成绩在80分及以上。
(3)三等奖学金
本学年综合成绩在年级或班级学生的前20%以内,每门课成绩在75分及以上。
6.专项奖学金的奖励比例及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五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时间为每年的6月。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审组织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组织牵头,成立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进行。
第七条 评审结果应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奖学金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留学生,同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 留学生申请奖学金,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澳门太阳集团城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成绩单和护照复印件。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国际教育学院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