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项目预算评审,提高我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6号)要求,参照《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实施细则》(国科发财字〔2006〕405号)以及国家和我省科技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评审是指对项目申报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既定的标准,在项目立项决策前进行审议和评价的活动,是科技项目技术经济论证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目标相关性。项目预算应以项目的任务目标为依据,预算的各项支出应与项目任务紧密相关,预算的总量、财政支持强度与结构等应符合研究开发活动的规律和特点。
(二)政策相符性。项目预算应符合国家和省的财政政策和财会制度,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经济合理性。项目预算应当与研究开发任务以及研究成果预期能够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相一致。预算总量可以参照同类研究开发活动合理的支出水平,在保障科研任务完成的前提下,节约经费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财政补助经费50万元及以上并按分期补助方式给予资助的重大、重点项目。科技项目预算评审可以组织专家组进行专项预算评审,也可以结合项目技术论证一并进行预算评审。
申请财政补助经费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预算审核,可不组织进行专项预算评审。
第四条 预算评审专家是项目预算评审工作的重要支撑。省科技行政部门加强预算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完善预算评审专家库。做好对预算评审专家的培训,掌握国家和我省有关与预算评审相关的规定、预算评审方法、标准和行为准则等。
预算评审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评审专家和专家组对项目预算评审结果负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形成预算评审报告。预算评审报告是科技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预算审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开展预算评审工作,对评审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审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义务接受并配合预算评审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项目有关材料和信息,并对提供的评审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预算评审所需工作经费列入省科技行政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 预算评审程序
第八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受理项目预算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相关申报材料等有关预算评审材料,负责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材料,应当及时告知申报单位修改和补正。同时,对预算申报书进行初步分析,提出项目经费预算存在的主要问题,提交预算评审专家组评审时参考。
第九条 科技项目预算评审工作一般要求在提交行政决策前完成。评审形式分为两种:一是组织专家组进行专项预算评审;二是结合项目技术论证进行预算评审的。
第十条 科技行政部门根据项目所属领域和研究内容,从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建预算评审专家组。
(一)预算评审专家应熟悉我省科技计划管理要求和相关的财政管理制度,熟悉项目相关研究任务及经费预算特点,在相关的技术、科技经济管理、财务等领域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和较高的权威性,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的管理职务。对于产学研相结合的项目或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的项目,应当吸收企业或行业专家参加。
(二)专家组人数一般为5至7人,预算评审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应具有针对性和互补性。其中经济财务专家、技术专家均不少于2人,同一单位的专家参加同一评审组不得超过1人。预算评审专家组设立组长1名。评审组组长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一般应由财务经济专家或熟悉财务的技术专家担任。
第十一条 预算评审采用专家独立评审和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和专家组集体的预算评审报告。
(一)专家独立评审。各参评专家根据预算申报材料和科技部门的初步分析参考意见,对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对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价。每位预算评审专家应对每个预算评审项目独立形成评审意见,并按统一格式填写“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审专家意见表”(见附件2)。
(二)专家组评议。在充分独立评审的基础上,专家组应当对项目预算进行讨论和评议,由组长负责汇总形成评审专家组集体意见,填写“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审报告”(见附件3)。专家组也可以根据项目经费预算规模、预算问题复杂程度等具体情况,组织实地考察或听取被评审单位陈述和解释。如专家组对某些问题争议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项目预算评审报告中,应当阐明争议的问题及不同意见。
结合项目技术论证进行预算评审的,在技术论证专家组基础上,增加2—3名经济或财务管理专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项目经费一并进行预算评审。
第十二条 专家组在预算评审工作结束时应当向科技行政部门提交规范的预算评审报告及参评专家评审意见表。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提交的预算评审报告和专家意见进行汇总讨论,并提出最终审核意见。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内容
第十三条 在预算评审过程中,参照《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实施细则》(国科发财字〔2006〕405号)规定的预算评审方法,在考虑不同领域、不同规模、不同研究阶段、不同类型项目特点的基础上,选择运用适宜的评审方法进行。项目预算评审分总量预算评审和科目预算评审两部分。
第十四条 总量预算评审要点:
(一)财政经费资助方式是否符合财政分期补助科技项目的规定。
(二)经费支出总量与项目研发任务目标是否一致。对照项目研发任务,比照预期能够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判断经费预算总量是否合理。
(三)经费预算来源可靠性和比例结构的合理性。经费预算来源是否可靠;申请省级财政补助经费、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自筹经费、地方(部门)配套经费比例结构是否合理。配套资金的筹措能力和配套经费的投入力度可以作为项目优选的一个重要条件;财政已安排用于科技条件和学科建设等专项扶持的经费,不能作为预算自筹经费的来源。
第十五条 科目预算评审要点:
(一)设备费。购置(试制、改造、租赁)设备与项目研发任务是否必需和相关;购置设备预计利用率、设备购置共享的可能性及购置数量和价格是否合理。纳入经费预算的设备主要包括科学仪器设备、小试和中试用的相关设备。以产业化为目标的相关设备购置所发生的费用一般不能作为科研经费纳入预算。单价3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附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办公室购置审核意见。
(二)材料费。材料购置与项目研发任务是否相关;预算材料种类、单价和数量是否合理。
(三)测试加工化验费。测试化验加工内容与项目研发任务是否相关、必要;测试化验加工单价和批次数量是否合理。
(四)燃料动力费。根据科研开发需要,判断燃料、水电等耗费总量是否合理;高燃料动力耗费项目应作具体说明。
(五)差旅费。考察交流内容、地点与项目研发任务是否必要;交流人数、燃油费和租车费等预算是否合理。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召开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会议与项目研发任务是否必要;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会议场所及支出标准是否合规、合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合作、协作研究单位是否具有研发(互补)优势;合作、协作研究任务是否具体,与项目研发任务是否相关;合作、协作研究的具体任务目标与经费支出是否合理。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项目,应当提交国外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协议或邀请函。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根据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和知识产权事务费。研究资料复印(购置)、软件购置、专利申请、论文和专著出版等费用事项是否具体;申请数量、单价预算的合理性。
(九)人员劳务费。人员劳务费支出对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各类科技人员投入项目的研究时间是否符合实际;人员劳务费支出标准是否合理。人员劳务费支出总量应当根据研发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预算,涉及较大研发劳务支出的软件开发、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科研项目,可适当增加人员劳务支出预算。
(十)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支出对象是否合理;支出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十一)验收检查费。与项目验收、中期检查等费用预算是否合理,相关标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管理费。管理费支出总量及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三)其他费用。增设预算科目是否具体;支出内容与项目研发任务是否一致;支出数量、价格标准是否合理。项目在预算编制时不考虑不可预见因素,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费用需要调整预算的,可以在执行时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上述各科目范围界定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执行。
第十六条 综合考虑各专家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评审结果,经专家组讨论、评议,核定项目研究开发总经费。核定研究开发总经费时一般只核减,不增加。
第十七条 财政补助经费确定采用科技项目公益性指数法。科技项目公益性指数根据研发项目的特点:研发投入能否取得市场直接回报的程度、科技成果社会可共享程度和受益面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兼顾研发主体自筹研发经费的能力。
根据科技项目的公益性程度,科技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一)纯公益性项目。纯公益性项目是指研究开发成果具有公共资源和公共物品特征的科技项目,包括基础性研究、前沿技术研究以及纯社会公益性研究等。
(二)一类准公益性项目。一类准公益性项目是指研究开发成果有一定的公共资源和公共物品特征,研发投入对个体能产生一定的市场回报,但收益远不能抵冲投入;技术具有较强的经济外部特征,可推广性强,推广应用价值高,影响大;承担和合作单位有能力自筹部分研发经费。
(三)二类准公益性项目。二类准公益性项目是指研究开发的产业化前景明朗,科技成果具有一定的私人物品特征,技术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和竞争性,但技术仍具有共性技术特征,具有较强的可推广性,能够带动一个或多个产业及企业技术进步;技术投入对个体能预期产生较大经济回报;承担和合作单位自筹研发经费能力较强。
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项目的公益性程度确定公益性指数。公益性指数范围0.3-1.0。
第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核定的项目研发总经费和第十七条确定的公益性指数,核定财政科技经费补助额度。核定财政科技经费补助时,应当同时考虑地方(部门)配套和承担单位自筹经费的能力。
第四章 评审活动质量控制与监督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当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浙科发政〔2007〕5号)规定,遵守评审行为准则,规范预算评审行为。
第二十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审活动全过程及评审结果的检查和监督,包括对预算评审活动的合规性、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对评审活动有重大异议的,认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问题的,可向省科技行政监察部门举报,省科技行政监察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评审活动中,评审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的,评审组织单位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降低专家信用、专家意见无效、取消专家评审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预算评审结论存在异议,应当在通知评审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提出复评申请。省科技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提出复评申请的合理性,作出是否同意进行预算复评的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市、县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