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试行)》(浙科发计〔2002〕16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立项、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申请组织验收。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省科学技术厅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六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信评议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等三种方式。
会议验收: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通信评议验收:指通过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书面审核验收:指由主持验收部门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形成验收意见。
第七条 重大项目应当采用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
重点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有充分理由的,经批准,可申请书面审核验收。
一般项目可以申请通信评议验收或书面审核验收。申请书面审核验收的,应当提供证明完成合同规定指标要求的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三章 项目验收的组织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由综合计划管理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一般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工作。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市、县(市、区)属单位承担的,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持验收。
第九条 除书面审核验收的项目外,项目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省拨经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省拨经费2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在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 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领域的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经济、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项目中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科技管理人员主要对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主持验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主持验收部门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
第四章 项目验收的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批准。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4.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5.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6.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
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应当同时提交浙江省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证书。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复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应提供调整批复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合同书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交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复核,进行登记编号,批准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拨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重大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内审机构或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重点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无内审机构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一般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或单位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对市、县(市、区)承担的省重点项目,由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省科学技术厅拨款经费、地方及部门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的情况,对照项目合同书预算科目的要求,反映财政拨款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
第五章 项目验收结论及其应用
第十七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①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
②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③配套经费不落实的;
④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处置。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要求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十三条第2、3、4、5规定的相关材料,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科学技术厅。结余的财政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十九条 省科技项目验收工作实行公示制度。验收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完成人员、验收意见和验收专家成员名单于验收后10日内在浙江科技网(www.zjinfo.gov.cn)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无异议的,公示期后正式通过验收。
省科学技术厅在接受异议书面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通过项目验收的,由省科学技术厅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出具项目验收证书。
结题的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出具项目结题意见。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6个月内再行申请项目验收或申请结题。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将省科技项目验收情况和验收材料,一式两份,报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处备案。省科学技术厅视情对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部分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人的科研信用制度。省科学技术厅将项目验收情况归入省科技项目库,每年分两次在浙江科技网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或经科技主管部门通知后仍不及时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执行负有管理责任,如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须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提供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配套经费不落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提供配套经费的国家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办法验收。验收材料一式两份交省科学技术厅备案。
市、县科技行政部门自行立项并获得地方财政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