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奖励性质、类别及奖级
第一条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下称省社科优秀成果奖)是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类成果最高奖,列入省人民政府表彰项目,获奖成果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条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三种类别:
1.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
2.应用性研究优秀成果奖
3.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
第三条 三大类别奖均设立“突出学术贡献奖”、一、二、三等奖四个奖级,用于奖励申报规定期限内我省学者撰写的社科优秀成果。
第四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浙委〔2004〕17号)精神,“突出学术贡献奖”用于奖励改革开放以来,被历史证明对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产生重大积极影响、或被学界公认具有重大学术价值的我省学者的社科优秀成果。
第五条 为调动广大社科工作者积极性,另设学术进步奖(原优秀奖)若干项,用于奖励被学科组一致提名建议奖励的优秀成果。获奖成果由省评奖委员会和省社科联共同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领导小组(下称评奖领导小组)是评奖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评奖工作的组织和评奖结果的最终审定。评奖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省政府领导担任,省委宣传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社科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社科院、省委党校等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成员。评奖领导小组职责:审定评奖细则、聘请评奖专家、审批获奖名单。
第七条 评奖委员会是在评奖领导小组领导下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的专家委员会。评奖委员会由省内外社科界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和部分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组成。评奖委员会职责:评审成果,向评奖领导小组提出拟奖励成果名单。
第八条 评奖的日常工作由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职能部门承担。
第三章 申 报
第九条 评奖范围
1.参评对象必须是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成果。
2.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成果,其主要研究对象是社会科学方面的,虽借鉴运用了自然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其成果亦列入评奖范围。
3.凡已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社科研究成果,除浙委〔2004〕17号文件规定者外,不再参加一、二、三等奖评审。但都可列入“突出学术贡献奖”评审范围。
4.省级领导的社科研究成果不列入评审范围。
第十条 申报资格
1. 申报参评的成果应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较好的文风和较佳的社会效益。
2.申报参评的成果(“突出学术贡献奖”除外),必须是当届评奖前三年内(不含当届评奖年份)在国内正式出版(含内部发行)、发表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包括著作、论文、研究报告、普及读物、译著、学术资料整理、工具书等)以及未公开发表和出版但进入党委政府决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研究报告)。不宜公开发表的研究报告必须在市级以上党委和政府部门主办的有关内部刊物上发表。
3.“突出学术贡献奖”的参评成果必须是成果发布年限距离当届评奖六年以上,在学术界具有重大影响,对基础理论产生重大突破的学术性研究成果,或进入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对浙江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
4. 申报参评的成果必须是我省作者的成果,或以我省作者为主完成并能在成果中得到明确显示的成果。我省作者在申报与省外、国外人士合作的成果时,须征得合作者的同意,合作者应出具明确标明“允许浙江省作者申报,本人放弃申报权”内容的书面材料,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限国内合作者);本省作者合作的成果在申报时,不可以分割使用合作成果,只能对成果整体以集体名义进行申报,具名以出版时封面署名为准。
5. 合作的丛书类出版物,原则上应以个人单独完成的独立分卷、册申报参评。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整体参评,则必须以集体名义申报。但同一成果,二者只能选一,不能重复申报。
6.多人文章编辑而成的论文集,不能以全书整体名义申报,只允许作者以自己的论文单独申报。
7.已故研究者的成果,申报权属于其继承人。
8.参加过省社科优秀成果奖评奖、未获奖但符合本届评奖规定期限内的成果,再次申报时,须提供成果最近一年新的引用情况,否则,不能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办法
1.“突出学术贡献奖”申报,采用单位或学者推荐的方法。任何有关单位或具有正高职称的学者三人(含三人)以上联名都可对符合突出学术贡献奖要求的优秀成果进行推荐。推荐者应填写推荐表,并附推荐成果。“突出学术贡献奖”不接受成果作者本人的直接申报。
2. 一、二、三等奖采用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法。即由作者本人根据申报要求和评奖标准,将填写好的申报表连同成果直接向所在单位申报,作者所在单位对作者申报的成果进行资格和学术上的审查后,对符合条件者写出推荐意见,再向省社科发展规划办公室申报。
3. 各高等院校、高职学院以及省属其他单位的成果申报由省社科发展规划办公室直接受理,其余成果申报由相关市社科联直接受理后再报省社科发展规划办公室。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推荐者或申报者应实事求是地填写推荐表或申报表,注明申报的奖别、成果所属的学科、引用转载等情况。申报材料如下:
1.推荐表或申报表一式四份,其中一份是原件;
2.研究成果一式四份;论文形式的,其中一份须是原件;
3.反映成果学术价值或社会影响的佐证材料一份(被政府采纳的证明必须是原件,转摘引用等材料可以是复印件)。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包括专著、论文等)的评审标准
一等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用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进行研究和阐述,并能运用其立场、观点、方法,研究分析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提出具有创造性的独到见解和新思想、新观点,且观点正确、说理充分、论证严谨、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作用。
二等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用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进行研究和阐述,并能运用其立场、观点、方法,研究分析现实问题,提出具有创意的新思想、新观点,且观点正确、论证较严谨、有说服力、有较好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作用。
三等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用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进行研究和阐述,并能运用其立场、观点、方法,研究分析现实问题,提出的思想、观点具有创新性,观点正确、论证严密、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作用。
第十四条 应用性研究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标准
应用性研究优秀成果奖分为党委政府决策和为社会服务的科研成果(包括专著、调研报告、对策建议)及服务公众的科普读物两类。
1.为党委政府决策和为社会服务的科研成果(专著、调研报告、对策建议等)的评审标准为:
一等奖:选题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及协调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有重大价值的观点或结论,被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采纳,或被社会广泛采纳,在省内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选题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及协调发展中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有较大价值的观点或结论,被省委、省政府决策采纳或省级以上部门、系统和地级市党委、政府的重要决策采纳,或被社会广泛应用,在省内产生良好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选题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及协调发展中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有价值的理论观点、结论,被省级以上部门、地级市党委、政府的决策采纳或在社会相关系统或单位广泛采纳,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
2.为公众服务的科普读物的评审标准为:
一等奖:选题为公众急需了解和关注的重大问题,或是影响当前公众社科素养的重大问题,成果观点正确、表述科学,内容生动易懂,发行量大,社会效益好,在省内外对提高公众社科素养的思想道德水平有良好影响,对社科知识在省内外的普及发挥了重大作用。
二等奖:选题为公众所需的了解和关注的重要问题,成果观点正确、表述科学,内容易懂,有较大的发行量,在省内对提高公众社科素养产生重要影响,对社科知识的普及发挥较好的作用。
三等奖:选题重要,成果观点正确、内容易懂,有一定的发行量和影响力,对社科知识的普及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包括专著、论文等)的评审标准
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分研究类成果、学术资料整理类成果、古籍整理成果和译著。
1.研究类成果的评审标准为:
一等奖:选题具有重大意义,研究中提出了具有学术影响的新观点、新结论,引用率高或被国内外权威刊物转载,对弥补某一学术空白或学术建设具有重大价值,在省内外有较大社会影响。
二等奖:选题意义重大,研究中提出了重要的新观点、新结论,引用率高,对学科建设具有较大贡献,在省内有良好社会影响。
三等奖:选题有重要价值,研究成果提出的观点和结论具有重要价值,引用率较高,对促进学科发展和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2.学术资料整理类成果(包括工具书、志书)的评审标准为:
一等奖:内容丰富、数据准确、文字流畅、编排科学、检索方便,比较系统地反映了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得到学术界的高度评价,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
二等奖:有较好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得到学术界的肯定,在省内有重要影响。
三等奖: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出版后得到学术界好评,在省内有较好的影响。
3.古籍整理类研究成果的评审标准为:
一等奖:古籍整理准确翔实,起到补正残缺的作用;注释简洁,方法科学,富有新意,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得到学术界的充分肯定,在省内外有重要影响。
二等奖:成果具有较好的学术价值,对促进学术研究起了重要作用,发表后受到学术界好评,在省内有重要影响。
三等奖: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发表后受到学术界肯定,在省内有较好影响。
4.译著的评审标准为:
一等奖:所选择翻译的书籍或论文应是国家或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的国外新近的涉及学术前沿的人文社科研究成果,对学科发展或研究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很强的借鉴意义。译著语言流畅、通达、表意贴切,准确地反映了原著意思,并符合原著语言国的文化。发表后有较大社会影响。
二等奖:所选择翻译的书籍或论文应是国家或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的国外新近的社科人文研究成果,且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较大的学术价值。译著较准确地表达原著意思,语句流畅通达,符合原著语言国的文化。发表后有一定社会影响。
三等奖:译著较好地表达原著意思,语句流畅,所选择翻译的书籍或论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
第十六条 “突出学术贡献奖”评审标准
1.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研究突出学术贡献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发展最新成果,提出具有重大影响和创造性的独到见解,且观点正确、说理充分、论证严谨,对丰富发展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产生重大影响,且得到社会公认。
2.应用性研究成果突出学术贡献奖:研究成果提出具有重大价值的理论观点和结论,针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现实问题,所提建议被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采纳,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或被社会及有关系统或部门广泛应用,获得重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被社会公认。
3.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突出学术贡献奖:成果提出了新的具有重大突破意义的观点,对丰富发展或颠覆传统理论产生重大影响,对学科生长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或填补了某一学术空白,是至今为止该学科领域中具有学术影响、引导学术前沿的学界公认的成果。
4.古籍整理突出学术贡献奖:古籍整理新颖、准确、翔实,在填补空白或纠偏改错方面有重大突破,起到补正残缺、钩沉补漏的作用。是迄今为止该领域中的权威版本,得到省内外学术界的充分肯定。
科普读物成果、学术资料整理类成果及译著暂不设突出学术贡献奖。
第五章 奖项设立
第十七条 省社科优秀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共设奖项100项。其中:一、二、三等奖分别占总奖项的15%、30%和55%。突出学术贡献奖及符合浙委〔2004〕17号文件第四条第14款有关规定,需确认为省社科优秀成果奖的成果,奖项指标单列。
第十八条 省社科优秀成果奖奖项按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应用政策策略研究和基础理论研究三类奖各自的申报量占总申报数的比例和一、二、三等奖占总奖项的比例确定各自的奖项名额。
第十九条 省社科优秀成果根据形式分为两类:
1. 著作类(包括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志书、科普读物等);
2. 论文类(包括学术论文、研究报告)。
两类形式成果的奖项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应用对策策略研究和基础理论研究三类奖各自的奖项名额中,分学科按其申报数量占总数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条 奖项可在同一类奖中的不同奖级之间向下适当调整;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一奖别中的专著和论文两类成果形式之间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必须经评奖委员会投票表决,调整后奖项数不得突破总数。
第六章 评奖程序
第二十一条 评奖工作遵循资格审查、评奖委员会评审、公示、评奖领导小组确认批准、省政府发文公布的程序。
1. 资格审查。在评奖领导小组领导下,省社科发展规划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成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申报成果全部上网公布,并设立专栏,接受社会评论和监督。
2. 评审。实行学科组预审与评奖委员会终审相结合的评审机制。
学科组专家预审:学科组专家在审读本学科组全部申报成果的基础上,个人先对成果逐项填写《打分表》。经汇总后,根据得分高低,推荐出二倍于分配名额的成果,然后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在分配名额限度内,选出向评奖委员会推荐的本组突出学术贡献奖、一、二、三等奖候选名单及学术进步奖推荐名单。
评奖委员会评审:评奖委员会听取学科组组长预审汇报后,在认真审阅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学科组推荐的突出学术贡献奖和一、二、三等奖及学术进步奖候选名单进行充分评议,评奖委员会有权对学科组推荐的拟获奖成果的奖级进行微调,但被调整成果必须有三人以上的评奖委员会专家联名提出复议。新的候选成果名单,经评奖委员会全体专家同意后,进入表决程序。评奖委员会以无记名差额投票方式,评选出突出学术贡献奖、一、二、三等奖拟奖励成果,同时,对符合确认条件的社科优秀成果进行确认,提出拟确认名单。
3.公示。将拟获奖成果名单和拟确认成果名单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20天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采用书面形式向省社科发展规划办公室提出意见,并申明理由和依据,写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4.审批。评奖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审批拟获奖成果和拟确认成果。
5.公布。评奖领导小组审批确认的全部获奖成果由省政府发文正式公布。公布名单按其得票多少顺序排列,得票相同者以第一作者姓氏笔划顺序排列。
第七章 评奖方法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研究、应用性研究和基础理论研究三类奖,各自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不同的学科组和评奖委员会,分开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评奖实行回避原则。凡本人或近亲有成果申报参评的专家不参加评审。联名推荐突出学术贡献奖成果的专家也不参加相关成果的评审。
第二十四条 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奖委员会投票必须在实到评委超过评奖委员会全体人数2/3以上时方可进行。
突出学术贡献奖和一、二、三等奖均实行差额表决,表决结果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产生,直至额满为止。但获突出学术贡献奖的得票数不得少于评委人数的四分之三,一等奖的得票数不得少于实到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二、三等奖的得票数不得少于实到评委人数的二分之一。
投票一次完成。评出的成果数如少于规定名额,不再投票另评。但如遇末几位成果得票数相等,总数又超额时,必须对得票数相同的末几位成果再次投票表决。
差额表决落选的成果,列为下一奖级的当然候选名单。申报学术突出贡献奖落选的成果不再进入其他奖级的评审。
第二十五条 获选中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理论研讨会或获得中央和省重要奖项的优秀社科研究成果,直接由省评奖领导小组根据浙委〔2004〕17号文件第四条第14款有关规定,按有关程序,相应确认为省政府社科优秀成果奖。时限从省委17号文件下达后的第一届评奖所规定的申报年限(2002—2003年)起,在这之前的成果不再追认。
第二十六条 评奖委员会专家除学科组组长外,原则上与学科组专家不重复,以便形成评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评奖顺序:按突出学术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学术进步奖的顺序从高到低评出获奖成果。
第二十八条 拟奖励项目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省评奖领导小组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处理。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一经发现即撤销其奖励,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每届评奖委员会成员至少应调整三分之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解释权属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