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课题(以下简称省社联课题)的规范化管理,增强课题管理的严肃性,保证课题研究按时高质量完成,促进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联课题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有学术价值或实际指导意义,能推动学术性社团学术活动的开展,为繁荣和发展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省社联课题面向省社联所属省级社团和市社联的广大会员,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章 课题组织和申报
第四条 省社联课题包括协作攻关课题和年度重点课题。
第五条 协作攻关课题是指围绕重要学术前沿问题和重要现实问题,由省社联直接组织相关省级社团及其会员开展跨学科综合研究的课题。
第六条 年度重点课题是指根据省社联年度课题研究的部署和要求,通过省级社团和市社联的组织发动,由会员自下而上申报的课题。
第七条 凡省社联所属省级社团和市社联的会员,均可申报省社联课题。
申报时,申请人应认真填写《课题申报表》和其他规定材料,由省级社团和市社联签署推荐意见后,向省社联申报。
第八条 省社联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享有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 未完成省社联课题研究任务的课题负责人,不能申报新的课题。
第三章 课题立项和管理
第十条 省社联年度重点课题,由省社联学会处进行资格审查和初选,专家组对初选后的入选课题进行评审,经省社联党组批准后立项。初选和评审必须坚持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课题立项后,省级社团和市社联必须承担督促检查的责任。课题负责人必须保证按时高质量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第十二条 课题组不得任意调整课题组成员,改变原定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如确有必要,课题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省级社团或市社联同意后,报省社联学会处批准。
第十三条 课题组应根据研究计划的进度,及时向省社联递交阶段性研究成果和最终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 对擅自变更研究方向和内容、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不如期递交研究成果者,将视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暂缓拨款、停止拨款、撤销课题、通报批评的处理。
对无故未按期完成课题累计达3个以上的省级社团和市社联,省社联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课题申报资格的处理。
第十五条 由市社联申报的立项课题,省社联可视具体情况,委托各市社联直接管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课题经费资助额度由省社联学会处提出建议,报分管领导批准。课题经费采取一次批准、分期拨款的方式,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七条 对立项的省社联课题,提倡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
第十八条 各单位协作课题的经费,一般由课题组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如需分拨给协作单位,应经课题组成员共同商议同意,由省社联划拨。
第十九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财务制度,专款专用,同时要方便科研。
第五章 成果的验收和管理
第二十条 原定课题研究计划和研究目标已经完成,课题组应向省社联学会处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协作攻关课题成果,必须通过鉴定方可验收,鉴定由省社联学会处直接组织进行。
年度重点课题成果已经正式出版或发表,可免于鉴定,由省社联学会处验收;其余须经省社联学会处同意,由2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书面鉴定。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鉴定或验收的,课题组应继续研究,在一年内重新申请鉴定或验收。仍未通过者,按项目未完成处理,由省社联予以注销。其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省社联课题。
第二十三条 研究成果应通过各种渠道加以转化。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出版或内部呈送时,均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XX课题研究成果”标志。未注明者,不能作为该项课题的研究成果,省社联不予验收。
第二十四条 课题研究完成并通过鉴定后,课题组负责人应向省社联学会处送交下列材料:
1. 最终成果5份,其中1份必须为原件;
2. 成果摘要1份(1500字左右);
3. 科研成果报告表;
4. 课题成果磁盘。
第二十五条 课题研究成果通过省社联验收合格,省社联向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
第二十六条 对按期完成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课题组,经相关省级社团或市社联推荐,省社联将酌情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