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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人:黄雪峰资讯来源:null 发布时间:2011-03-28 12:10:29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与计划项目管理,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促进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嘉兴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嘉兴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各类科技计划与计划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嘉兴市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市科技发展资金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嘉兴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市科技计划(包括各类专项),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机构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计划与项目的管理,遵循依法、规范、高效,开放、公正、科学和鼓励自主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立项审批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检查报告制度、验收结题制度、绩效考评制度、回避制度。

(一)信息公开制度。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及时公布计划与项目信息及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统一受理项目申报,公开进行项目评审,向社会公布确定的项目,定期组织项目中期检查,集中组织项目验收,向社会开放可公开的计划项目信息。

(二)立项审批制度。项目立项按照“三审一决策”基本决策程序,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审批制度。因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重大变化或国家科技、产业政策的重大调整,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决策部署,市科技行政部门可直接提出立项建议,报市科技发展资金管委会决策。

(三)合同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所有立项项目都应当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按照课题制要求,项目实行责任人负责制和依托单位条件保障制。项目责任人对完成项目任务承担法律责任,依托单位应当提供项目合同书中确立的保障条件。

(四)检查报告制度。市科技行政部门对计划与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督查和分类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期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五)验收结题制度。项目按计划合同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因故撤消或者终止的项目,应当进行结题。

(六)绩效考评制度。项目通过验收或者结题后,必须按要求参加绩效考评,对社会、经济效益和科技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作为计划与项目实施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七)回避制度。在评审立项、经费分配、项目管理、验收结题、争议处理、决策咨询、招标评估等环节中,与项目及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管理人员、咨询专家、科技中介机构应当回避。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建立完善计划与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电子监察系统、项目档案和评审、验收专家数据库,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根据全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以“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综合集成,鼓励创新、持续发展”为原则,及时制订科技发展规划,并将其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年度科技计划,统一组织,分步实施。

第八条  嘉兴市科技计划由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产业化、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和各类科技专项等计划组成。

科技研究与开发计划包含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和软科学项目等,以创新性研究为重点,主要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问题,以及基础性、战略性、公益性问题。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包括高新技术成果推广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专利实施项目等,旨在支持产学研合作,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科技产业化计划包含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新产品计划等,旨在推进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

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包含区域创新服务平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平台、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实验室)、高新园区和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信息网络等建设,着眼于保障区域科技创新和构建行业科研条件支撑体系。

各类科技专项包含国家(省)重大专项配套补助计划(是指对已列入国家(省)重大专项计划的项目,按照科技产业政策进行市级科技项目经费配套补助)和市级重大科技专项计划(是指中科专项、科技特派员专项、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专项 、防震减灾和知识产权保护专项等)。

第九条  计划体系应相对稳定。根据科技产业政策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完善科技计划体系。

第十条  根据计划管理的需要,市科技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承担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须签订合同、协议,明确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受委托方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是指:市科技发展资金补助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软科学项目在8万元以上(含8万元);重点项目是指:市科技发展资金资助额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软科学项目在4万元以上(含4万元);一般项目是指:市科技发展资金补助额在15万元以下,软科学项目在4万元以下。

重大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项目的立项一般按发布指南、项目申报、申请受理、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处室联审、会议研究、社会公示、审定立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科技创新需求和财政保障能力,分年度、分专项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和组织申报项目的通知,明确重点支持领域和优先主题,计划和项目的类别,申报的时间和方式等有关事项。

凡申请立项的项目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以及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对重大公益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共性和关键技术项目、重大软科学项目及科技政策前瞻性研究课题等应加强立项引导和主动设计,逐步实行招标投标制。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者(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责任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 

(二)依托单位具有实施项目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四)项目责任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五条  同一科技人员在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在研项目中担任课题组长或副组长,原则上不得超过两项。同一责任人或依托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不得以同一项目申报不同类型、专项的同级计划。以往年度已立项的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变化不大的,不得再次申报同级计划。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通过嘉兴市科技行政部门门户网站“科技计划项目在线申报系统”公开进行。项目按依托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逐级申报,由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单位)审查推荐,无主管部门的项目申请者可直接向市科技行政部门申报。

市科技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年度计划以及以往项目完成质量记录,确定各县(市、区)、市级主管部门(单位)申报项目的推荐数量。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至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立项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计划进度安排;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经费预算等。

(三)其他附件。

第十八条  凡申请的项目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公开受理,按照“三审一决策”基本程序,统一审定,分批下达。

第十九条  项目初审是指主要对申请者资格、项目的必要性、课题组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科技扶持重点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及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和打分,并提出建议。主动设计项目、公共科技创新平台项目评审采用会议答辩方式,其它项目评审一般采取网上评审方式。

为保证项目评审的公正性、科学性,评审专家从省、市项目评审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每个项目的评审专家一般为3-7人。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主要是深入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依托单位的基础条件和课题组的承担能力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  处室联审主要对项目初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现场核查情况进行联合复审与综合评价,商议拟立项目及经费补助额度意见,并排除重复申报的项目。

必要时,市科技行政部门可组织市级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对拟立重大科技研发和科技产业化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答辩,对高新技术研发和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进行查新。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听取项目初审、专家评审和处室联审情况的综合汇报,研究确定拟立项目及经费补助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经市科技行政部门研究确定的拟立项目,向社会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异议处理意见,应向异议人反馈。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的立项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发展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审议、市科技发展资金管委会审定决策。

第二十六条  经市科技发展资金管委会审定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补助文件。立项文件应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七条  凡立项的项目均应签订由市科技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市科技行政部门为甲方,项目责任人(承担单位)为乙方,推荐项目的市级有关部门或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为归口管理单位。

甲方的责任是:按合同规定下拨科技经费;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项目验收和科技绩效评价。

乙方的责任是:按合同规定组织实施项目;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如有重大问题应主动报告;负责提供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配合做好科技绩效考评工作。

归口管理单位的责任是:按时足额到位项目约定的配套经费;督促项目责任人按规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协助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评估;督促项目责任人依法做好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和科技成果登记;协助甲方协调有关问题,配合或受委托做好项目的验收、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主管。市科技行政部门与项目责任人(承担单位)签订《嘉兴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统一加盖市科技行政部门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管处室根据下达的科技项目计划补助文件和项目合同书,组织项目责任人(承担单位)填报《财政资金拨款申请书》。项目补助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课题组长)依据项目合同目标任务,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在合同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项目承担单位(依托单位)应按项目合同的规定,确保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对项目(课题)负责人在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申请时提出的项目实施期限、经费预算和技术、经济指标在合同签订及实施期间原则上不能变更。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报经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批。

项目实施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履行项目合同的,由乙方提出项目中止或者终止申请,报经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中止的项目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后继续实施;经批准终止的项目自行撤销,项目结余的科技补助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协调,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对重大项目以及实施期限超过2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结果予以公布并记录在案。 

项目责任人(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月5日前上报项目执行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三十三条  在项目跟踪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形者,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并视情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补助经费。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填报项目执行情况等有关科技统计报表;  

(二)因主观因素,使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  

(三)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  

(四)项目到期后不按期申请验收;  

(五)在项目申请、实施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  

(六)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七)其它有违科技诚信的行为。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四条  凡经批准立项并获得市科技发展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含各类专项),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均应按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分为会议验收和书面验收两种方式,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一般采取集中验收的办法,分批进行。

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应当采用会议验收的方式,由市科技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成立验收专家组,通过听取项目汇报、专家质询、集体讨论等程序,综合形成验收意见。对重大专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产业化项目,可根据需要深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性能测试和项目演示。

一般项目可采用书面验收的方式,由科技行政部门按科技计划项目合同要求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书面审查,提出验收意见。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体现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市科技行政部门在组织会议验收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为5-9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根据项目领域和专业在省、市科技项目验收专家数据库中遴选确定。

技术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经济(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经济指标、经费使用管理情况、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管理专家主要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知识产权情况进行评价。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被审查的技术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主持验收部门提出申请。主持验收部门经审核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内容和期限。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以《嘉兴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组织实施、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和评价。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为: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完成情况;

(二)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财政资金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五)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六)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嘉兴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三)项目实施工作与技术总结报告;

(四)涉及技术、经济指标及效益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六)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知识产权资料,包括重要数据、技术资料、证明文件、专著、论文目录和照片资料等;

(七)进一步组织研究或产业化的内容和建议;

(八)其它有关材料。

(九)经市科技行政部门批准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需提供批准调整的文件。

第三十九条  项目责任人(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的项目完成日期到期后60天内向市科技行政部门书面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等相关材料。项目验收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行政部门项目主管处室。

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责任人(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的项目完成日期到期前30天内提出项目延期验收书面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行政部门项目主管处室。

市科技行政部门对按期验收或延期验收的申请应及时批复。

第四十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对已批复验收申请的项目分期、分批进行集中验收,一般在3个月内完成。

驻市科技行政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对项目验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十一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两种。验收结论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在案,作为以后项目立项审查和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应予通过验收。

第四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一)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科学或使用价值的;

(三)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的;

(四)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五)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挪作他用或配套经费不落实的;

第四十四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出具项目验收证书。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责任人(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6个月内重新申请项目验收。

第四十五条  由市科技发展资金提供配套经费的国家、省级项目,按国家、省规定的办法组织验收,验收材料一式二份报市科技行政部门备案。省级以上项目委托市科技行政部门组织验收的,按市级项目验收程序进行。

第四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申请结题: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存在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的技术难题,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内容和目标的;

(二)项目研究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第四十七条  申请结题的项目,应当由项目责任人(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项目实施工作与技术总结报告、项目合同书(复印件)、项目经费审计报告、符合结题条件的相关证明等材料,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结题评审。同意结题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出具结题意见,项目结余的科技补助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八条  加强诚信管理。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再安排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课题组长)承担市级科技项目,不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科技项目:

(一)申报立项和项目验收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无故不执行项目合同的;

(三)项目因违规实施而被终止的;

(四)项目到期后60天内无故不申请验收的;

(五)不按规定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的;

(六)截留、挪用项目经费或违反项目资金管理的其它行为,情节严重的;

(七)其它有失科技信用的严重行为。

第四十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应自觉接受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立项和财政科技经费的,取消立项,按原渠道退回项目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截留、挪用项目经费或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项目相关单位和人员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措施,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第五十条  规范工作程序。市科技行政部门可制定项目立项、管理、验收工作规程和行为准则与督察办法,加强行政监察和纪律检查。从事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本办法,如有违反,进行批评警示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党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3年1月14日印发的《嘉兴市科技计划与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嘉科计[2003]2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