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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关于印发《新时代浙江工匠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张兴梅资讯来源:组织部(统战部、人力资源部) 发布时间:2021-04-03 10:19:48点击数量:

新时代浙江工匠遴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实施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时代浙江工匠是省委、省政府面向高技能人才设立的培养支持项目,从高到低分为浙江大工匠、浙江杰出工匠、浙江工匠、浙江青年工匠4个层次的项目。

第三条 新时代浙江工匠遴选工作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高端引领、竞争择优,德技双馨、业内公认的基本原则。聚焦打造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战略定位,新时代浙江工匠人选重点从我省经济发展主导产业、重点产业和具有较高技术技能水平的一线产业工人中遴选产生。

第四条 加强优秀技能人才遴选评价,关注新领域、新行业、新业态中的技能人才,重点培育一支覆盖广泛、梯次衔接、技艺高超的 “十百千万”新时代浙江工匠骨干队伍。到2025年,重点培养支持30名左右浙江大工匠、300名左右浙江杰出工匠、3000名左右浙江工匠、10000名左右浙江青年工匠。

第五条 新时代浙江工匠遴选工作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指导,省人力社保厅牵头负责,会同有关省级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浙江大工匠每2年遴选一次,浙江杰出工匠每年遴选一次,遴选工作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力社保厅组织实施。浙江工匠每年遴选一次,遴选工作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总工会组织实施。浙江青年工匠每年遴选一次,遴选工作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团省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七条 新时代浙江工匠从我省各行各业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一线在岗人员中遴选。新时代浙江工匠人选应当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原则上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浙全职工作1年以上。

第八条 浙江大工匠人选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绝技绝活,在国内外技术技能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钱江技能大奖荣誉;

(二)在生产实践中创造性解决本行业、本工种关键的生产技术难题,或有重大发明成果、重大技术革新;

(三)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方面有重大贡献,或培养选手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

第九条 浙江杰出工匠人选原则上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精湛技能,在省内同行中拥有较高知名度,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或获得浙江省首席技师荣誉;

(二)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全省有较大影响;

(三)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培养选手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第十条 浙江工匠人选原则上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过硬技能,在行业企业中发挥骨干作用,或在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

(二)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中作出较大贡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方面有较大贡献,或培养选手在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

第十一条 浙江青年工匠人选原则上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熟练技能,富有发展潜力,或在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地市级技术能手称号;

(二)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中作出贡献,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效益。

第十二条 新时代浙江工匠人选要向企业高技能人才倾斜。各层次入选人员中,企业技能人才原则上不少于80%。

第十三条 新时代浙江工匠人选要向中青年高技能人才倾斜。浙江大工匠入选人员中,50周岁及以下高技能人才原则上不少于50%;浙江杰出工匠入选人员中,45周岁及以下高技能人才原则上不少于50%;浙江工匠入选人员中,40周岁及以下高技能人才原则上不少于50%;浙江青年工匠入选人员中,30周岁及以下高技能人才原则上不少于50%。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当年只能申报一个新时代浙江工匠项目。已入选新时代浙江工匠较高层次项目的技能人才,不得再申报低于该层次的项目。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五条 新时代浙江工匠遴选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部署。省人力社保厅做好牵头工作,会同有关省级部门分别发布各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年度目标任务、标准条件、申报程序、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等。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所在基层单位,为新时代浙江工匠人选的申报单位。各申报单位将审批同意的申报材料,按隶属关系报送对应的推荐单位。新时代浙江工匠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申报。

(三)推荐。按属地管理和行业归口推荐的原则,各市人力社保局、省级主管单位和中央在浙单位,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新时代浙江工匠人选的推荐单位。各推荐单位根据申报条件、推荐指导数,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并公示;确定人选后,按程序推荐到各项目实施单位。

(四)评审。省有关单位为项目实施单位,对各地各单位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按照同行评审原则,组织业内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提出建议人选。

(五)公示。各实施单位根据评审结果对拟入选人员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

(六)公布。浙江大工匠、浙江杰出工匠由省委人才办、省人力社保厅发文公布;浙江工匠由省人力社保厅、省总工会发文公布;浙江青年工匠由省人力社保厅、团省委发文公布。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新时代浙江工匠入选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政治引领,注重将入选人员纳入各级党委联系服务范围,引导入选人员弘扬爱国奋斗精神、严守职业道德规范、勇于创新创业创造。

第十七条 浙江大工匠、浙江杰出工匠由省政府颁发证书,纳入各级党政领导联系的人才范围;浙江杰出工匠同步纳入浙江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即浙江省“万人计划”高技能领军人才项目。浙江工匠由省人力社保厅、省总工会共同颁发证书;浙江青年工匠由省人力社保厅、团省委共同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浙江大工匠优先推荐申报中华技能大奖、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其他各层级工匠优先推荐申报相应层级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青年岗位能手。

第十九条 各地要将新时代浙江工匠纳入各地人才分类目录,在落户、子女教育、购房、医疗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省级有关单位要组织浙江大工匠、浙江杰出工匠参加国际大型工业展、国际发明展等海外交流活动或观摩世界技能大赛,开拓国际视野。

第二十一条 省级有关单位优先推荐新时代浙江工匠参加“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前往国(境)外开展技能培训和研修。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财政安排新时代浙江工匠支持经费。浙江大工匠由省财政给予50万元支持;浙江杰出工匠由省财政给予30万元支持;浙江工匠给予3万元支持,其中省财政支持2万元、所在地方财政支持1万元;浙江青年工匠给予2万元支持,其中省财政支持1万元、所在地方财政支持1万元。

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新时代浙江工匠在培养期内又入选较高层次项目的,前一个项目未拨付的支持经费不再拨付。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财政支持经费拨付给新时代浙江工匠入选人员所在单位,主要用于开展技术革新、技能研修、师傅带徒、团队建设、合作交流等。其中,浙江大工匠支持经费分三年按每年分别20万元、20万元、10万元拨付,浙江杰出工匠支持经费分三年按每年10万元拨付,浙江工匠、浙江青年工匠支持经费一次性拨付。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地各单位给予新时代浙江工匠配套经费,为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浙江大工匠、浙江杰出工匠培养期为三年,浙江工匠、浙江青年工匠培养期为一年。培养期满后,各用人单位要将新时代浙江工匠入选人员的培育履职情况报省级有关部门,省委人才办会同省级各有关部门适时开展考核评估。

第二十六条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新时代浙江工匠入选人员的管理考核。各申报单位负责制定培养支持方案,进行日常管理;各推荐单位负责培养支持工作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新时代浙江工匠入选人员在培养期间省内调动单位的,经本人申请、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实施单位备案后,省财政支持经费可转到新工作单位,由培养对象继续使用;调出我省的,所在单位要及时提交报告,并按规定退回支持经费剩余部分。

第二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者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入选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取消资格、收回证书、追回支持经费,并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遴选支持项目,统筹纳入新时代浙江工匠培养支持项目,其中已入选杰出技能人才、拔尖技能人才、优秀技能人才的人员,分别视同“十百千万”项目的浙江杰出工匠、浙江工匠、浙江青年工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