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社团资金流动通畅,保障社团正常运转,促进各项社团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院各社团可根据自身需要由外联理事直接负责对外联络工作。
第三条 承办校内外大型活动(如社团文化节、专场演出)的社团可向社工委外联部提出赞助申请。
第四条 挂靠分院的社团如需赞助由分院社团部及外联部直接负责。
第五条 大型活动中需要赞助的社团须拟订一份关于本次活动详细的策划书(包括活动主题、活动内容、活动经费详细罗列表等),并提前一个月交至社工委外联部,由外联部对该项活动进行最终核准。
第六条 本次活动所需赞助须经正当途径取得,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我院规定及社工委现行管理条例。
第七条 被赞助社团赞助(如资金、物品等)及本项活动所签合同(协议)相关内容经团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社工委外联部及社团对外联络与赞助商签定合同(协议)时务必悉心谨慎。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起正式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