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增强学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系统“阳光工程”实施方案》和市纪委《关于进一步深化“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就我院2015年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省纪委、市纪委全会以及全国、省、市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以促进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为目标,以监督和制约权力为核心,规范权力阳光运行,做到事项全公开、过程全规范、结果全透明、监督全方位,着力形成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的工作机制,努力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氛围,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进一步抓好党务院务公开。完善党务院务公开制度,把党务院务公开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体系,建立党务院务公开长效工作机制。抓好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定征求意见、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党员定期评议党组织领导班子、“三重一大”等党内制度规定的落实,不断深化党务公开。扎实推进党务院务公开,公开工作职能、权力运行流程,不断建立和完善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对人、财、物、事和涉及师生的权利事项要向全院公开,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把党务院务公开工作纳入学院各级领导班子、干部年度考核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促进党务院务公开工作有序推进。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实施公开。
深入实施“阳光招生”。学院招生工作要以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公平公正为核心、制度建设为基础、信息公开为重点,以严格管理为根本、优质服务为依托、有效监督为保障,建立和完善更加公开透明的高校招生工作体系。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做到“十公开”,即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资格公开、招生章程公开、招生计划公开、考生资格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阳光招生”要做到“六不准”,即在招生工作中,全体招生工作人员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机构或中介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格提前招生的各项纪律和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深化教育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各类科研、教改项目评审坚持规定程序、实施公开透明。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科研经费信息公开办法》(浙监〔2012〕32号),做到立项信息公开、过程信息公开和结题验收信息公开。立项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部门、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期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经费支持方式、项目经费预算等。过程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期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经费到位情况、阶段性成果、实际经费使用总额和相关预算科目支出。预算支出科目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大额设备材料应当公开所采购设备和材料的名称和价格。结题验收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期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获得的标志性成果、经费结算情况、验收时间、验收组织单位、验收组成员和结题验收意见等。
深入实施干部人事工作“阳光工程”。认真落实《干部任用条例》,选拔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公开干部选拔的政策规定,做到干部选拔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发展党员要严格规定程序,坚持入党条件。高层次人才引进、教辅人员、辅导员招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竞争择优。在职称评审、评先评优、工资福利等方面实施公开化办理、透明化操作。对群众反映较大的问题,要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对用人上不正之风必须查处。
深入实施物资采购“阳光工程”。学院基建、维修、设备、图书、教材、大宗物品等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必须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对于未列入政府采购程序的大宗物品采购项目,要坚持先审批后办事原则,对于数额较大的物品,由学院招投标小组组织公开招标,或在市财政局公布的招标名单中实施招标采购,严禁擅自购买物品。食堂经营、房屋出租等应实施公开招标。教材征订、论著出版、印刷物品等实施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公开操作。
积极推进财务公开。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执行财经纪律,稳步推进财务公开。强化财务制度建设,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强化会计核算,严格审查各类票据和凭证,实施项目化核算、精细化管理。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做到“阳光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按规定公开年度财务预算和“三公经费”,财务决算向教代会报告。实施内部审计和财务稽查,对各类经费开支实施全过程监督。
实施学生工作“阳光管理”。建立规范的学生工作管理制度,对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大学生入党推优、奖学金、助学金、创新创强各类竞赛等评选,坚持公开透明,确保公正公平。
三、工作要求
统一思想认识。深化“阳光工程”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内在要求,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有效途径,也是改进作风、密切联系师生的重要举措。各处室(部)、分院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阳光工程”建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落实责任分工。按照“阳光工程”全覆盖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主体,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部署和落实。各部门要根据“阳光工程”建设的任务提出具体公开事项,并制订相关制度以予保障落实。
强化监督问责。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教代会、工会和全体教职工、学生对公开工作的监督,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推行公开工作不力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欺上瞒下的要严肃查处。
抓好工作考核。要把“阳光工程”建设列入各处室(部)、各分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切实把“阳光工程”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