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高等学校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监督工作,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03年第4号令)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是指由高等学校或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也可以由内审机构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
第三条 高等学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应有利于保证学校预算的执行,维护学校预算的严肃性,为学校宏观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
第四条 高等学校及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依法行使职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审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保守秘密。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内容
第五条 学校预算管理情况审计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预算收支科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的方法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的规定;
(二)预算方案的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有无编制赤字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按时下达;
(三)预算进行调整和追加时是否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四)预算下达后是否存在不经规定程序随意调整,支出科目和项目之间有无随意调剂使用情况;
(五)预算管理中的内控制度和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有效。
第六条 学校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一)预算收入来源是否依法、真实、合理、完整,收入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二)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学校预算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有无擅自设立项目问题;
(三)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物价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等问题;收费管理上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是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票据,收费是否及时如数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管理;
(四)预算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合理、正确,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帐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各项收入是否合理分类。
第七条 学校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一)预算支出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支出用途进行开支或拨付经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
(二)发生的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和按计划执行,有无随意改变支出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多列或少列支出;预算支出中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现象,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行为;
(三)各项支出分类是否合理,是否正确划清各类支出的界限,各项支出的结构是否合理;资金使用的效益情况如何;
(四)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
(五)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正确;
第八条 学校预算执行结果情况审计
(一)预算收支目标的完成情况,实际与预算之间的差异及原因;
(二)校级预算及所属各级预算执行收入、执行支出配比的情况,以及收入预算、支出预算配比的差异及原因。
第三章 决算审计内容
第九条 学校资产情况审计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安全、完整、有效,资产的变动是否合法,资产的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的发生、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坏帐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四)财产物资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大宗物资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和安全完整,有无被无偿占用等问题;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固定资产、材料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和处理;
(五)对外投资、融资是否履行了审批程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对投资项目的监管责任是否得到落实,投资收益的回收是否及时;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条 学校负债情况审计
(一)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虚列、多列行为;
(二)对各项负债按规定权限及时进行处理,有无长期挂帐现象;
(三)学校的负债总额及其有关比率是否控制得当,有无潜在的财政危机;
(四)对各项负债的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
第十一条 学校净资产情况审计
(一)净资产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净资产的计算是否正确;
(二)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增减变化是否合理、合规,计入、提取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有无挤占或挪用、虚列行为;
第十二条 收入与支出情况审计,比照第六条、第七条内容执行。
第十三条 是否存在重大担保、抵押、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审计
(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是否纳入财务统一核算与管理,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高等教育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采用的会计政策是否前后期一致,有无随意变更情况;确有必要变更的,其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决算报告中是否予以反映;
(三)学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十五条 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时限是否符合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的编报要求;财务决算报告及其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能否如实、正确、完整地反映学校年末财务状况和年度收支结果。
第十六条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以及其他财务指标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四章 审计程序与方法
第十七条 审计计划
(一)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审计工作计划确定预算执行情况
与决算审计项目,选派审计人员成立审计组,并确定审计组长;
(二)由审计组长组织参审人员收集资料,了解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的情况,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和评价,确定具体审计方法,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三)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单位或部门下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财务等部门限期提供以下资料:
1.学校预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制度和文件,以及校领导的批示等;
2.学校审查批准的预算,包括预算编制、调整;
3.各项拨款通知单、拨款对账单、银行对账单等;
4.被审年度相关的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财务会计电子信息;
5.被审年度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
6.会计核算中的内部控制制度;
7.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实施
(一)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通过听取介绍、查阅资料、审核会计电子信息、抽查凭证、盘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和向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调查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合法有效的审计证据,并做好审计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
(二)审计事项完成后,审计人员对审计调查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由审计组长复核,检查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
(一)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根据审计情况和收集的审计证据提出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报告;
(二)审计组在向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期间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三)审计组应当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核实的结果对审计报告做必要修改,并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构;
(四)审计机构应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出具审计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