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审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制定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内部审计规范,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的审计工作是独立监督与评价学院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旨在促进学院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在上级有关部门对审计工作的指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对学院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学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院设立审计处(与纪委办、监察室合署办公)全面负责学院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学院按审计工作需要确定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等相关专业,能胜任审计工作的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审计规范,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八条 履行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条件和经费,列入当年学院经费预算予以保证。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审计任务,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审计人员必须持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上岗。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每年都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后续教育培训。
第三章 审计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处按照学院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院的财务预算的执行和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二)对各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院中层干部、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学院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基建、零星建筑、维修工程的预决算审计;
(六)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七)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八)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调查;
(九)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学院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审计;
(十)学院及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的审计;
(十一)学院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审计处每年向学院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向领导反映审计情况,提出加强学院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学院审计处对学院所属部门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学院审计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签证:
(一)学院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及执行情况;
(二)各项专项经费的结算和决算的上报;
(三)学院领导决定需要审计签证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审计处在履行职责时,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被审计部门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检查被审计部门的会计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被审计部门不得拒绝;
(三)学院审计处在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和个人应给予支持,协助审计处做好工作,如实向审计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审计处在审计时,被审计部门不得转移、隐匿、纂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的相关资料,不得转移所管辖的资产;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学院审计处应报请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做出制止决定,制止无效的,报请主管领导批示后,通知财务部门暂停支出业务;
(六)参加学院招投标及有关财经工作的会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建议给予奖励,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处罚建议;
(八)检查学院批准的审计报告的执行情况;
(九)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学院领导、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社会中介机构收取的审计费用,由学院按规定支付。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和学院领导的意见,拟定审计工作计划,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小组在调查被审计部门的情况,评价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审计项目的目标要求拟定审计方案。被审计部门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其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通过评价内控制度,审查凭证、账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等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并完整、准确地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终结,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综合分析后,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部门和有关人员意见。被审计部门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学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人员,被审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人员必须执行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报告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学院干部管理权限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 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院造成重大损失;
(四) 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部门秘密。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部门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学院主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 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的文件和会计资料;
(三) 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
(四)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五)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六) 拒不执行审计报告;
(七)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