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审计职能作用,服务改革发展,维护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发挥审计的监督和保障作用
(一)推动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将国家、省和省以下各级政府的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作为重点审计任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各级审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跟踪审计,同时在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和经济责任审计中,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内容,着力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各部门落实稳增长调结构等政策措施和落实转型升级组合拳各项重点工作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促进政策落实和完善。
(二)关注公共资金安全和使用绩效。关注财政资金支出结构和预算执行效果,揭示财政资金在存量、增量和资金沉淀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境内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围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国务院“约法三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我省关于建立健全公务支出公款消费审计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要求,加强“三公”经费、会议培训费、津补贴发放、楼堂馆所建设及机构编制管理和执行等方面的审计,促进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
(三)促进深化改革。及时发现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密切关注财税制度、行政审批制度和投融资体制、金融改革、国企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等改革措施的协调配合情况,促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做好“四张清单一张网”推进情况跟踪审计。
(四)强化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监督。主动揭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促进各地、各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密切关注政府监管职责履行情况,注重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政策标准的约束和引导作用,促进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五)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领导干部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分别作出界定,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任务要求,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任前告知、年度报告和离任交接制度。
(六)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规划,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全部纳入监督范围,实现有重点、有深度、有步骤、有成效的审计全覆盖。加强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内的政府“全口径”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不断扩大对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以及重点专项资金、重要自然资源、开发区(新区、园区)等其他审计对象的覆盖面。
(七)深化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以及竣工决算等投资管理活动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通过发现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帮助有关单位及时纠正问题,避免损失浪费,更好地发挥审计的揭露、预警和抵御功能。
二、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和整改机制
(八)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对象要主动配合审计,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各类资料、电子数据及必要的技术文档。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并为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分析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审计机关要对获取的资料和数据严格保密。
(九)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审计与财政、税务、金融、发展改革、人力社保、民政、建设、国资、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机关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案件会商、情况沟通、资料查询、调查取证等工作的协调配合。审计机关履行职责需要协助时,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并对有关审计情况严格保密。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
(十)全面落实整改责任。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组织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列出整改清单,逐个问题对账销号;审计整改报告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同时向同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十一)形成问责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问责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拒绝、拖延、虚假整改的,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十二)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各地要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行政决策、绩效管理、考核、奖惩和问责的重要依据。绩效审计结果要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要作为审计对象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利用符合其履行职责需要的审计结果。
(十三)切实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责任,保障必要的人员配备与工作条件。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管理国有资源数量大、下属单位多的部门,乡镇(街道)、开发区(新区、园区)、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要明确负责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进一步深化内部审计工作。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考核和监督,形成与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联系机制,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
三、进一步提升审计能力
(十四)强化审计队伍建设。加强审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建立健全符合审计工作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鼓励审计人员考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提高审计专业领军人才、审计业务骨干人才的比例。强化审计人员职业意识,培养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提升审计人员职业能力。
(十五)创新审计工作方式。加强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统筹协调,集中全省审计力量开展好涉及全局的政策、资金、项目的审计,提升全省审计机关的协作能力。围绕审计总体规划制定行业审计滚动计划,探索分类分阶段组织审计实施办法。推进审计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结果运用、业绩考核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提高依法审计能力。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组织和业务领导,在审计计划、组织实施、结果报告、质量控制、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固定资产等方面积极探索统一管理的具体模式,健全检查和考核机制。
(十六)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各有关单位的信息系统应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并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推进金审工程建设,建设审计数据中心和行业审计数据分析平台,探索在审计实践中运用大数据技术的途径,充分利用地理信息资源和交换共享平台数据,提升数据综合利用水平。推进联网审计,探索对预算执行、税收、社会保障、政府投资、国有企业等重要领域和重点单位实施远程审计。
(十七)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各地要根据审计任务日益增加的实际,配齐配强审计力量,并切实保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为加快实现审计全覆盖提供必要的条件。进一步完善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的模式,提高购买审计服务的绩效。整合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开展审计,并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机构相关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挥审计整体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