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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太阳集团城 嘉兴广播电视大学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人:蔡玉娟资讯来源:null 发布时间:2017-12-29 10:39:56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嘉兴市市级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是指二级学院、职能部门、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学校认为需要进行审计的其它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任职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建立由学校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审计、监察、财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内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学校审计工作合力。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重点关注领导干部经济决策权和经济管理权的履行情况,对重大问题应当追溯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采取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两种方式进行,一般以任期审计为主,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被审计部门(单位),一般三至五年内应对所有部门(单位)审计一次。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以及机构调整、合并等,应当进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
第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内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部门的特点,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履行经费管理职责情况、预算管理及财务收支的执行情况;
(二)经费管理是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五)本部门增收来源情况及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六)本人廉洁自律、遵守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及学校财务制度情况;
(七)分管的专项经费有无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八)与经济责任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审计要求
第七条 对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内部审计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它年度。
第八条 学校审计职能部门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学校审计职能部门依法独立开展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内部审计工作,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学校审计职能部门在实施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中层领导干部及相关部门不得拒绝、阻碍,其它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学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订年度审计计划,经党委会确定后,由学校审计职能部门负责审计的组织与实施。内审力量不足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实施。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的选择应按照嘉兴市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中介组织参与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学校内审部门应当与承担审计任务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协议,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审计对象、任职时间、审计范围、审计完成时间及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建立中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制度。中层领导干部在发生任职变动时,自学校下达的任职变动文件一个月内及时办理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职能部门根据审计对象成立内部审计小组。审计职能部门应在实施审计5日前,向被审计的中层领导干部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财务部门。同时应张贴《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其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审计时间等。
第十三条 被审计的中层领导干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按要求及时准备相关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内容应包括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任期内职责范围、主要业绩、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及实施结果、个人使用学校财物情况、存在问题应承担的相关经济责任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 任期内部门(单位)的财务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票据及其它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与财务部门联系);
(三)内部控制制度、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等书面材料;
(四) 任期内各年度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经济合同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五) 任期内各年末的财产物资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及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六) 有关经济监督部门或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对部门(单位)检查(审计)后提出的报告或意见;
(七)中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书(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需提供);
(八) 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开展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在实施审计时发现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 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审计资料不齐全的,应暂停审计,并责令其限期补齐;
(二) 对拒绝、隐匿、毁坏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的中层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以下标准对其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出合理的界定。
直接责任,是指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或者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其它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中层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它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内审小组应及时撰写审计报告,送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和所在部门(单位)书面征求意见。
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 内审小组应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就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并将报告及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学校内审部门。
第十九条 学校内审部门根据内审小组的审计报告、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和所在部门(单位)的反馈意见,在听取内审小组的情况说明、相关建议和初审意见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被审计的中层领导干部和所在部门(单位)接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后,应在30 日内向学校报告审计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内容包括:部门(单位)基本情况、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相应的责任认定以及审计整改要求。
第二十条 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出具后,对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和所在部门(单位)存在的问题,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要按照职责作出处理;涉及重大问题的,学校领导应约谈被审计的中层领导干部;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审计结束后,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的组织人事档案,作为考核其工作业绩和实施奖励、任免或者聘用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