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22年09月08日 10:41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加强浙江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建设,发挥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领域的管理、生产、服务、科研、教学等方面的标准化专家作用,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成立浙江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文旅标技委)。

第三条 省文旅标技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理论指导,根据宪法、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为开展党的有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省文旅标技委是在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领域从事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组织,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五条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省文旅厅)受省市场监管局的委托,负责领导和管理省文旅标技委,对省文旅标技委开展标准制修订、宣贯实施等相关标准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浙江省文化建设和旅游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并提出全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技术措施和工作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要求,负责制定和完善浙江省文化和旅游标准体系,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掌握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基本情况,针对文化建设和旅游发展的需求,提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长三角区域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建议,积极主导或参与各类标准的预研、起草。

第九条 组织标准提请立项前的内部审查工作,向省文旅厅提出结论性的标准立项意见,参与地方标准立项论证和审评的技术审查。

第十条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下达的浙江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指导标准起草单位落实标准编制、意见征求、送审、报批等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贯、咨询等技术服务,开展标准化培训工作,对主导起草的地方标准做好技术性解释工作,推动标准实施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第十二条 承担重点领域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评估和研究分析,定期复审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 建设“浙江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健全文化和旅游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信息库,宣传有关政策制度,完善信息发布、标准下载、项目申报等在线功能,实施动态维护。

第十四条 加强与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剧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10个文化和旅游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合作与交流,主动承担国家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相关工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合作与交流。

第十五条 开展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领域的标准化基础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研究,开展文化和旅游标准化人才教育培训,加强标准化专家队伍和智库建设。

第十六条 对设区市级文旅标技委日常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协助相关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及其他标准化活动。

第十七条 主动对接长三角沪苏皖文旅标技委,推进区域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合作,推动成立长三角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联盟。

第十八条 承担省市场监管局或省文旅厅委托交办的与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省文旅标技委每届任期5年,换届工作接受省文旅厅指导,相关材料报省市场监管局审查并批准。

第二十条 省文旅标技委委员由专家委员和单位委员组成,委员总数不少于21名,且为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3名;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3名,由专家委员兼任。

第二十一条 同一单位在省文旅标技委任职的人员不得超过3名,其中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专家委员或单位委员各不超过1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第二十二条 省文旅标技委可以聘请省内外享有威望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顾问不参与省文旅标技委的表决,但可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省文旅标技委委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主要来自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单位委员由标准化需求明显、标准化工作基础较好的单位担任,并指派1名具有相应标准化工作能力的人员为联络人,代表所在单位参加省文旅标技委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在职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职务;

(三)在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熟悉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积极参加省文旅标技委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的学者专家;

(二)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职务;

(三)熟悉标准化法律法规和省文旅标技委工作程序;

(四)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兼顾各方利益。

第二十七条 主任委员主持省文旅标技委全面工作,负责签发会议决议、通知公告、标准报批、复审意见等省文旅标技委重要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上述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届省文旅标技委秘书处设在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学院为省文旅标技委开展工作提供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由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的技术专家担任。秘书长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第三十条 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省文旅标技委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应纳入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的年度工作要点。

第三十一条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省文旅标技委的资料和信息。委员应正确行使权利,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参加文化和旅游标准的技术审查和复审等工作;

(三)出席省文旅标技委年会等工作会议;

(四)按要求履行投票表决义务,做出意见反馈;

(五)对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可直接向省文旅厅提出相关意见;

(六)参与国际、国内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包括标准编制、宣贯推广、试点指导、科研教学等;

(七)参加省市场监管局、省文旅厅及省文旅标技委组织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八)填写《浙江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工作情况表》(表1,每年11月10日前提交秘书处)。

第三十二条 委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省文旅标技委应予以解聘:

(一)未履行省文旅标技委章程规定的上述职责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省文旅标技委全体委员会议等活动;

(二)因退休、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行为导致省文旅标技委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省文旅标技委在任期内可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每年不超过1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调整由省文旅标技委向省文旅厅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其它委员调整由省文旅标技委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文旅标技委可设立专项工作组,秘书处负责登记编号。工作组由相关委员组成,负责公共服务、文物等专业领域的标准制修订、宣贯实施等相关标准化工作。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省文旅标技委指定专家委员兼任,负责工作组的具体事务,定期向省文旅标技委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五条 省文旅标技委应建立工作档案,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第三十六条 省文旅标技委应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和标准信息库,有专人维护,内容更新及时,有效开展文化和旅游标准化信息交流和服务。

第三十七条 省文旅标技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大会(可与委员培训、标准技术审查结合进行),参会委员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会议研究审议省文旅标技委重大事项,总结本年度工作,部署下一年度计划,审议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由秘书处存档。

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填写《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表》,完成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报告,于每年12月25日前上报省市场监管局和省文旅厅。

第三十九条 省文旅标技委根据文化建设和旅游发展的需求,对标准起草单位提出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包括项目建议书、标准草案、相关研究性材料等)进行提请立项前的技术审查,围绕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标准实施的可行性,与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一致,保障措施等。

秘书处应在审查会或函审前五个工作日,将上述材料提交全体委员或审查组。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满足下列情况之一,方为通过:

(一)会议审查须有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函审须全体委员或审查组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在按规定时间表决的,均按弃权计票)。

根据技术审查结果形成书面的标准立项意见,经省文旅厅审核后提请省市场监管局地方标准立项,或向文化和旅游部申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并将审查结果和相关意见反馈给标准起草单位。

第四十条 提出参与地方标准立项论证和地方标准审评的专家建议名单,并组织对标准立项建议书、标准草案或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等内容进行技术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按要求进行表决。

第四十一条 省文旅标技委根据省市场监管局下达的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指导、督促标准起草单位开展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协助向专家委员和单位委员代表征求意见,并通过“浙江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四十二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根据审评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按要求形成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报批材料,提交省文旅标技委秘书处。

第四十三条 标准报批材料经秘书处复核,由秘书长提交主任委员或经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省文旅厅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发布。

第四十四条 省文旅标技委的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仅在开展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通知公告、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等。印章使用须经主任委员或经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第五章

第四十五条 省文旅标技委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四十六条 省文旅标技委的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省文旅厅和省市场监管局提供的专项经费;

(二)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三)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活动经费;

(四)单位委员和各有关方面对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自愿资助或承办有关活动的经费(含标准制修订、标准宣贯实施、标准试点示范等项目的资助)。

第四十七条 省文旅标技委的经费主要用途:

(一)省文旅标技委会议等活动费用;

(二)标准提请立项前的内部审查、标准宣贯实施等标准化工作的人员劳务费;

(三)标准化工作调研、标准宣贯实施所需的差旅费和租车费;

(四)向委员和顾问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五)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办公用品、邮电通讯等);

(六)其他合法合规的必要支出。

第四十八条 经费中每项开支应由秘书处提出,秘书长签字。五千元以上的经费使用,应由主任委员或经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四十九条 秘书处承担单位根据财务制度相关规定,指派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对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由省文旅标技委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报告,书面上报省市场监管局和省文旅厅。

第六章

第五十条 省文旅标技委的代号为ZJQS/TC 16,英文名称为Technical Committee on Culture and Tourism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Zhejiang。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省文旅标技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省文旅标技委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经省市场监管局和省文旅厅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省文旅标技委和秘书处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

表1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工作情况表

( )年

姓 名


联系电话


单 位


一、标准制修订

主导/参与或指导相关单位制修订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WH\WW\LB)、地方标准(DB)

请列明标准名称和编号,在制修订工作中所起作用(标准未发布,可提供立项文件名)

主导/参与或指导相关单位制修订国际标准、团体标准

请列明标准名称和编号,在制修订工作中所起作用(标准未发布,可提供立项文件名)

参与地方标准立项论证、审评等环节的技术审查

请列明标准名称、审查环节和时间

指导企事业单位采用国际标准情况

请列明单位名称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名称

二、标准宣贯咨询

开展标准实施成效评估工作

请列明标准名称,简要说明工作进展情况

开展标准宣贯情况(标准化培训、标准解读,组织或参与评定等)

请列明标准名称,简要说明工作开展情况

开展标准技术咨询(指导相关单位参与标准制修订、推广实施、标准化示范创建等)

请简要说明工作开展情况

三、相关标准化工作

开展标准化研究

请列明研究项目名称,如研究成果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引用或得到省级以上领导批示请注明

开展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研究

同上

信息平台建设

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官网提供标准化建设相关宣传报道和服务信息被采纳(注明标题和时间)

承担标技委日常工作(含标准内审、标准意见征集、组织委员交流活动等)

请列明工作内容

参加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情况

本人参加了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首次请提供委员聘书复印件)

开展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和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合作交流

请列明活动内容

四、意见建议


注:单位委员可填写单位标准化工作整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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