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嘉兴市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加强嘉兴市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建设,发挥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领域的管理、服务、科研、教学等方面的标准化专家作用,经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嘉兴市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旅标技委”)。
第三条 文旅标技委是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归口工作组织,是基础性、综合性、跨部门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的文旅领域标准,为嘉兴市文旅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向国家或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相关标准制修订建议;组织本专业标准的制修订;为文旅领域提供标准技术支持;对口省、国家、国际相应的标准化委员会,推动我市文旅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文旅标技委由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业务指导。秘书处由澳门太阳集团城承担。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并提出本市文旅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省、市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原则与要求,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本领域的标准体系。提出制定、修订本领域地方标准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
第七条 受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市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提出立项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根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协助组织本市文旅领域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对审查标准的技术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负责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贯,负责对起草的相关标准的技术性解释,推动标准的实施;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和分析,提出标准修改、修订或废止意见。
第十条 与全国、省级专业标准化组织沟通,积极参加全国、省级专业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努力争取主持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十一条 开展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跟踪和研究文旅领域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实际加以采用。
第十二条 建设本专业领域准信息库,并实施动态维护。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文旅领域培训,培育标准化人才,开展文旅领域标准化技术研究、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工作,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
第十四条 受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文旅标技委委员由文化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相关协(学)会及文化和旅游企业等选派的熟悉并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专业知识的在职专家和在职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文旅标技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享有声誉的专家、学者一至五人担任顾问。
第十七条 委员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聘任,每届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同一单位委员不超过3人。
第十八条 文旅标技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一般委员1~3人,委员25人以上,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3人,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一单位担任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和单位委员各不超过1人,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不得来源于同一个单位。
第十九条 文旅标技委下设秘书处,作为文旅标技委的工作机构,受主任委员领导,负责文旅标技委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文旅标技委年度工作计划由委员大会通过,由秘书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文旅标技委可成立工作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工作组由秘书处管理,并定期向标技委汇报。
第二十二条 文旅标技委委员应积极参加标技委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无故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标技委活动,以及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标技委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重新推荐人选,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聘任。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委员在本标技委内有表决的权利,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获取本标技委资料和文件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顾问有权获得相关资料和文件,应邀列席各项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委员和顾问的义务:
(一)遵守专业标技委的章程,执行相关决议;
(二)积极参加标技委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八条 委员有接受和完成标技委所交办任务的义务。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文旅标技委根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有关标准化发展的要求,提出本专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三十条 文旅标技委根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计划,协助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督促标准起草单位和工作组开展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受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中应对标准内容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准确性;与国家、行业标准的协调一致性;强制性条款设定的合理性以及文本编写的规范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 文旅标技委秘书处一般应在审查前一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均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 文旅标技委应每年召开全体会议,总结本年度工作,安排下一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并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四条 文旅标技委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澳门太阳集团城代为收支。
第三十五条 文旅标技委的经费来源为:
(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及其他单位拨付的标准制订、修订补助经费;
(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所在单位提供适当的补助经费;
(三)委员所在单位自愿提供的资助;
(四)开展标准化项目咨询、培训和服务收入。
第三十六条 文旅标技委的经费主要用途:
(一) 文旅标技委会议等活动费用;
(二) 向委员和顾问、观察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准制修订项目必要的补助费用和审查费;
(四)秘书处工作经费和人员补助经费。
(五)其他活动支出。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承担单位对文旅标技委的经费按相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文旅专业标技委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文旅标技委的文件编号为:嘉文旅标〔XXXX〕XX号。
第三十九条 文旅标技委根据本章程,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秘书处工作细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文旅标技委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生效,文旅标技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